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保障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核事故应急准备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