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三条 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