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核安全专家委员会,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制定核安全规划和标准,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应当咨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