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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