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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