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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