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