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九条 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