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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