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