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