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