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五十条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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