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