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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