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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