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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