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