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