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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