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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