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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