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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