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