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一)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
(二)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三)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