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核材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