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阻挠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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