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