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