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