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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