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