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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