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