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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