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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