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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