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以下条件: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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