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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