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