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