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