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