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