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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