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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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