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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