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