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