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