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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